申请人龚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龚某1称:龚某1与龚某2系父女关系,2016年10月16日18时左右,龚某2在长春市上海路新发中兴大药房隔壁干装修的活,因单位电线裸露受到电击后从高处坠落致严重颅脑损伤,现意识不清,问话无应答,对言语刺激和疼痛无相应反应,不能完成简单的指令,四肢肌张力高,无自主运动,饮食、翻身、大小便均需他人照顾。龚某2已被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龚某2与其配偶已于2010年离婚,其父母年事已高,故龚某1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指定龚某1为龚某2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