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某某某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18民初13379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660元,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27,66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日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达成买卖合意,原告为其提供轮胎货物,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累计产生货款33,060元,被告仅支付5,400元,欠付27,660元。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公司2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份开始,被告至原告处购买轮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累计结算。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执显示,被告于2023年8月1日支付1万元,同年8月9日支付5,000元,同年9月12日支付1万元,同年10月10日支付2,900元,同年10月16日支付5,800元,同年10月27日支付6,000元,2024年2月9日被告支付5,400元,被告累计支付货款45,100元。

2023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0元。同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700元。同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400元。

根据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某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任某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催讨2023年8月9日至同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欠付的轮胎款33,060元,被告称等两天,这两天账里有钱肯定打给你,后被告于2024年2月9日支付5,400元,此后未再付款。

审理中,承办人致电1366185****,其确认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对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7,660元无异议,称将筹款支付。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27,660元的义务并偿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及起算日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货款27,660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公司1逾期付款利息(以27,66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员 潘志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曦饶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