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9民初9637号
原告: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高,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
原告耿某与被告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本院登记为XXX。同年6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乐音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2550元及以255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基础上加息50%即以5.17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2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所承租的位于XXX,约定租金每月2550元,租期一年,押金25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的合作伙伴李某转账1275元押金和三个月租金以及向被告指定的中介即微信昵称“A蜜蜂找房小能手”转账1275元押金。原告在租期届满告知被告不再承租,并且要求被告退还押金,然被告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
被告章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2月12日,原告耿某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章某作为出租方(甲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出租XXX,租赁期一年,自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月租金2550元,押金2550元,房租首期付三个月,以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迁空、清点、交还该房屋及设施,并付清应付费用,甲方确认后应立即将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当日,原告支付押金2550元和房租7650元。同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你们押金不会到时候不退吧”“我现在不太信任你们了”“押金单麻烦开一个”。被告回复:“当初你租这个房子的时候,就跟你说了,你好好住自己的,你不要管那么多,这套房子我可以跟你说不怎么赚钱,就赚几百块钱,那你换位思考下,站在我们角度考虑一下,一个月赚个几百块钱,还要管这管那。”同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你今天该交房租了”“都说了要交房租了,怎么没回复啊”。原告回复:“到5.15才到期啊。”同年5月6日、同年8月4日、同年11月10日,原告分别向被告转账7650元房租。2024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交电费。”随后原告向被告转账340.8元。同年2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房屋照片以及“一号房2024.2.4日搬离”“电费算到今日”。同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押金什么时候退?看你去过房子了去验房了麻烦尽快退”“按照合同已经超期限了”。被告回复:“你床拼好了吗?你搬走不把你拿出去的床放进去了吗”,原告回复:“床不是在外面吗?我又没带走”“床我可以搬进去”。同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房屋照片以及“床搬回去了退押金”。同年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昨晚不是说退押金吗?怎么又拖着呢?什么时候退,能不能尽快。”被告未予以回复。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转账凭证一组,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原告已搬离案涉房屋,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被告未退还房屋押金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押金255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无相应依据,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耿某房屋押金25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耿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12.5元,由章某负担。
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乐音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金飞
书记员 王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