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夏兵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兵,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钢琴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夏兵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夏兵称,2018年4月17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夏东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监护人夏东明被诊断为脑梗死、严重脑萎缩,丧失正常思维能力,致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确定监护人。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妹妹,应当照顾被监护人,与申请人同一顺位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姐妹均年老多病,不适宜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定申请人夏兵为被监护人夏东明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夏东明,女,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北辰区,其与申请人夏兵系姐妹关系。被监护人夏东明的配偶徐延才,父母夏雪、张振英,大姐夏明均已去世。被监护人夏东明无子女。被监护人夏东明共有姊妹五人,分别是夏明、夏东明、夏泽明、夏亚明、夏兵。2018年4月17日本院出具(2018)津0113民特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夏东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夏兵申请确定夏东明的监护人后,本院向同一顺位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夏亚明、夏泽明进行了询问,其二人均表示因身体状况及路途遥远等原因,不方便照顾被监护人夏东明,认为由申请人夏兵作为被监护人夏东明的监护人较为妥当。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夏东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确定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鉴于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均已经去世,且无子女,按照顺位其监护人应由其他近亲属担任较为妥当。因申请人较之其他同一顺位具有监护人资格的近亲属而言,其身体健康状况更有利于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且其他近亲属对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均无异议,故对申请人夏兵申请作为夏东明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夏兵为夏东明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杰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梓晏

书记员鲁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