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陈某与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2024)豫1721民初3986号

原告

陈某聪,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

焦某阁,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维权支出均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后电话核实,被告焦某阁对借款事实、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聪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某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朋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