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721民初3986号
原告
陈某聪,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被告
焦某阁,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元;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因维权支出均由被告负担。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某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后电话核实,被告焦某阁对借款事实、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某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聪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某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朋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