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8 0:00:00

赵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2024)豫1721民初3750号

原告

赵某丽,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

郭某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90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丽、被告郭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丽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郭某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朋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