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721民初3750号
原告
赵某丽,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告
郭某平,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90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丽、被告郭某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丽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被告郭某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朋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娄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