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肖亮,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

被告:王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1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三原告成年和完成学业;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肖亮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三原告系双方的婚生子女。2016年9月26日,肖亮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子女三原告均由母亲肖亮负责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肖某某、肖某某已读小学,学习、生活的费用开支大量增加。原告肖某某本早应读幼儿园,但是因为学费问题一直在家,春节过后必须入幼儿园学习,也会增加新的学习费用。另现在物价飞涨,居民消费支出也增加了不少。被告并不是没有支付能力,而是一直故意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被告离婚后,一直在建筑工地工作,月收入有5000左右,购买了新汽车,并马上会另行组建新家庭。三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抚养费数额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原告为支持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王某与肖亮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婚生子女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由肖亮抚养,被告王某承担抚养费2000元/月的事实;

2、收据四张,拟证明原告肖某某2017年9月6日入学花费学费2300元和原告肖某某、肖某某2018年3月12日入学花费学费及早餐费5600元,合计7900元的事实;

3、潭市中心小学各幼儿园开学通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肖某某、肖某某的学费收费标准。

被告王某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后认证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协议书有被告及肖亮的签名并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盖章,与离婚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2、3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系肖亮与王某的婚生子女,肖亮与王某于2016年9月2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离婚后婚生子女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由母亲肖亮负责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在双方协议离婚后,被告王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支付小孩抚养费用。原告肖某某现在湘乡市潭市镇洞山小学读小学,每学期在学校的学杂费及餐费约700元。原告肖某某、肖某某现在湘乡市潭市镇阳光幼儿园读书,每学期共需学费及伙食费用约5600元。三原告均生活在农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肖亮与被告王某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三人全部由肖亮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系双方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王某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小孩抚养费,但是其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被告王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2000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增加支付抚养费数额至3000元/月的诉讼请求,因根据三原告现时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被告王某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月能够满足三原告的正常需求,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现在有超过该标准的合理需求,对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在必要时可以向被告提出超过这个标准的合理要求。

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抚养费5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数额是按照3000元/月计算17个月得出,在肖亮与王某协议离婚(2016年9月26日)至三原告向本院起诉(2018年1月15日)为16个月,按照本院支持的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为32000元,对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三原告年满十八周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三原告年龄不一,自其中的任何一人年满十八周岁则被告王某可减少支付其相应三分之一的抚养费,直至三原告均年满十八周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拖欠的抚养费32000元;

由被告王某在每月5号之前支付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抚养费2000元(支付期限: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自三原告其中的任何一人年满十八周岁则被告王某可减少支付其相应三分之一的抚养费,直至三原告均年满十八周岁)。

驳回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莉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越

书记员胡思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