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肖亮与被告王某离婚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三人全部由肖亮负责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系双方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王某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小孩抚养费,但是其并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被告王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数额2000元/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增加支付抚养费数额至3000元/月的诉讼请求,因根据三原告现时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被告王某按照离婚协议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月能够满足三原告的正常需求,三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现在有超过该标准的合理需求,对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在必要时可以向被告提出超过这个标准的合理要求。
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抚养费5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数额是按照3000元/月计算17个月得出,在肖亮与王某协议离婚(2016年9月26日)至三原告向本院起诉(2018年1月15日)为16个月,按照本院支持的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为32000元,对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按照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三原告年满十八周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三原告年龄不一,自其中的任何一人年满十八周岁则被告王某可减少支付其相应三分之一的抚养费,直至三原告均年满十八周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