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内0781民初1236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负责人:周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该行员工。
被告:赵某,男,1997年12月19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与被告赵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832.49元、利息46.53元、违约金376.9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4日,自2024年6月5日起按照《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利息、违约金直至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8256.0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某银行信用卡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某银行信用卡章程》《某银行个人授权书》,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51********,信用卡额度为9000元,自2024年3月28日开始逾期。依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透支金额。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自银行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费用)。被告将信用卡激活之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按照《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偿还逾期款项,直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
赵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某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系统截图、系统明细、逾期计费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9,000元,被告使用案涉信用卡消费后,未及时归还欠款,截至2024年6月4日,原告信用卡系统中记载被告欠款本金7,832.49元,利息46.53元,违约金(费用)376.99元。被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某于2022年9月28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1********信用卡一张,信用卡额度为9000元。依据领用协议的约定。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未能按期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自2024年3月28日起,被告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截至2024年6月4日,原告信用卡系统中记载被告欠款本金7832.49元,利息46.53元,违约金(费用)376.99元。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申领信用卡并透支,理应按照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被告赵某一直处于信用卡逾期还款状况,其应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借款本金7,832.49元,并给付自2024年3月28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孙剑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家珍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