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1称:陈某2父母均已去世,姥姥、母亲、姨都是这个病,38-39岁时就去世了。陈某2在长春市戒毒所戒毒二年,陈某1及家属去戒毒所看望时,管教说她生活自理困难,2016年11月份出所,出所后在陈某1家附近居住,陈某1在同小区给陈某2租个房子,离的很近,陈某2却找不到姑姑家,不敢走路、不能上楼梯,需要别人搬着大腿上楼,吃饭手抖,吃的衣服上哪都是饭,不知饥饱,有时说话吐字不清,只能说出2-3个字,整天啥也不干,看电视不会调台,也不理解电视内容,日常生活都需要督促、帮助。综上,由于陈某2智力残疾情况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父母均已去世。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指定陈某1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照料其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