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申请人陈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1,女,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系被申请人陈某2的姑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1称:陈某2父母均已去世,姥姥、母亲、姨都是这个病,38-39岁时就去世了。陈某2在长春市戒毒所戒毒二年,陈某1及家属去戒毒所看望时,管教说她生活自理困难,2016年11月份出所,出所后在陈某1家附近居住,陈某1在同小区给陈某2租个房子,离的很近,陈某2却找不到姑姑家,不敢走路、不能上楼梯,需要别人搬着大腿上楼,吃饭手抖,吃的衣服上哪都是饭,不知饥饱,有时说话吐字不清,只能说出2-3个字,整天啥也不干,看电视不会调台,也不理解电视内容,日常生活都需要督促、帮助。综上,由于陈某2智力残疾情况加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父母均已去世。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指定陈某1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照料其日常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某1系被申请人陈某2的姑姑。2018年2月6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陈某2父亲陈国安、母亲龙长芬均已去世。陈某2至今未婚。2018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陈某2经本院作出的(2018)吉0191民特148号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陈某1起诉至法院,请求指定其担任陈某2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2经本院判决已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有关当事人申请,应当为其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监护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本案中陈某1系陈某2的大姑,因陈某2一直由陈某1照料其生活起居,陈某2父母均已去世,且二姑陈国英、三姑陈国霞、三叔陈国平均表示同意由陈某1担任陈某2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陈某1为陈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长虹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