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士峰与被申请人李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士峰称,被申请人李男是申请人的女婿,被申请人与杜林林是夫妻关系,于200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杜林林于2014年1月12号在北京怀孕分娩时发生意外,导致陷入昏迷瘫痪状态,入院治疗后病情并无好转,完全丧失劳动和语言表达能力,后经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院鉴定属于脑血管疾病导致的四肢瘫痪,2016年1月13日经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发放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壹级,完全丧失生活能力。杜林林患病前长期在北京生活并在北京购入房产,自杜林林患病后,被申请人以没有时间和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2014年5月份申请人将女儿杜林林接回沈阳照顾至今,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向杜林林支付任何生活及治疗费用,也从未给予看护和照顾,其行为已严重的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基本法律要求和社会道德规范。2018年1月,申请人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杜林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4月8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辽0111民特2号判决,宣告杜林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没有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抚养义务,继续作为杜林林的监护人有可能损害杜林林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申请人为杜林林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男未到庭,向本院邮寄递交了书面意见称本人收入微薄,现月薪扣除五险一金后到手仅三千有余,还要负担本人与杜林林女儿李沛珊的养育责任,况上有老母亲需要照顾,生活实属捉襟见肘,故无能力履行已是无行为能力人妻子杜林林的看护及照顾责任。杜林林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变更第一监护人的诉讼,要求将本人妻子杜林林的第一监护人变更为其父所有,本人无异议,同意变更第一监护人为其父杜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