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杜士峰、李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士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彪。

被申请人:李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杜士峰与被申请人李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士峰称,被申请人李男是申请人的女婿,被申请人与杜林林是夫妻关系,于2004年4月16日登记结婚。杜林林于2014年1月12号在北京怀孕分娩时发生意外,导致陷入昏迷瘫痪状态,入院治疗后病情并无好转,完全丧失劳动和语言表达能力,后经沈阳市苏家屯区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院鉴定属于脑血管疾病导致的四肢瘫痪,2016年1月13日经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发放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壹级,完全丧失生活能力。杜林林患病前长期在北京生活并在北京购入房产,自杜林林患病后,被申请人以没有时间和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承担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2014年5月份申请人将女儿杜林林接回沈阳照顾至今,期间被申请人从未向杜林林支付任何生活及治疗费用,也从未给予看护和照顾,其行为已严重的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基本法律要求和社会道德规范。2018年1月,申请人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杜林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4月8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辽0111民特2号判决,宣告杜林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申请人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没有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抚养义务,继续作为杜林林的监护人有可能损害杜林林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资格,变更申请人为杜林林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男未到庭,向本院邮寄递交了书面意见称本人收入微薄,现月薪扣除五险一金后到手仅三千有余,还要负担本人与杜林林女儿李沛珊的养育责任,况上有老母亲需要照顾,生活实属捉襟见肘,故无能力履行已是无行为能力人妻子杜林林的看护及照顾责任。杜林林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变更第一监护人的诉讼,要求将本人妻子杜林林的第一监护人变更为其父所有,本人无异议,同意变更第一监护人为其父杜士峰。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杜林林,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含笑街12号2-16-1;被申请人李男系被监护人杜林林丈夫,申请人杜士峰系被监护人杜林林父亲。被监护人杜林林于2014年1月12日在分娩时出现意外导致脑血管病致精神障碍,并于2018年4月8日经本院(2018)辽0111民特2号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2014年6月至今被监护人杜林林一直居住在申请人杜士峰家中,由申请人杜士峰及家人照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杜林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李男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从2014年6月至今李男没有照顾被监护人杜林林,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考虑到被监护人杜林林与李男尚有年幼的女儿需李男抚育,李男也表示确实没有精力和能力照顾被监护人杜林林,也同意申请人杜士峰担任被监护人杜林林,且申请人杜士峰作为被监护人杜林林的父亲具备监护人资格,故本院对申请人杜士峰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李男的监护资格,变更申请人杜士峰为杜林林的监护人的请求予以准许。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李男为杜林林的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杜士峰为杜林林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付鹏

二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晓丹

书记员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