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原告:李小六,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军,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金福,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回族。
原告李小六与被告张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小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30万元;二、支付令申请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2日,被告张金福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未果,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人民法院向被告发出支付令后,被告提出异议,遂于2017年7月26日终结了督促程序。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张金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金福因做皮毛生意需用资金,于2012年5月31日向原告李小六借款13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双方于2014年7月22日重新换了借据。后经原告李小六多次讨要未果,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告提出异议,法院遂于2017年7月26日终结了督促程序,原告为此支付申请费5500元。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金福因做皮毛生意需用资金,向原告李小六借款130万元,有借据和转账记录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张金福归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督促程序被终结而支付的申请费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六借款130万元;
二、被告张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小六所支付的支付令申请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张金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法院。
审判员冯立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