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曹某、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81民初4273号

原告:曹楠,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告:符合舟,男,1991年2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曹楠与被告符合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合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回原告剩余借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元用于周转,约定一礼拜后归还,到约定时间后被告又以货款未到推辞,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9月24日还款500元,2022年10月19日还款1000元,嗣后被告刻意回避。

被告符合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曹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一组,拟证明被告符合舟向原告曹楠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前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9月9日,微信号“×××”向原告留言“拿1万能不能拿到回句话”“金胜公司我都还有”。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上述微信号×××元。嗣后,经原告陆续催讨,上述微信号转账给原告1500元。

另查明,微信号“×××”实名认证为“符合舟”。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符合舟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曹楠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符合舟经多次催讨至今尚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本金8000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符合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符合舟返还原告曹楠借款8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被告符合舟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洋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傅佳倩

附:

余姚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余姚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