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梅州某公司、深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2024)粤1403民初2065号

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雄。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龙。

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人民币18000元整。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生意合作伙伴,被告自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向原告采购变压器。截至2021年7月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89269.5元。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某龙于2021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12月30日前分7期支付完毕。在原告的多次催收下,被告于2021年7月9日至2023年9月12日,先后还款10笔,总计171269.5元,截止至2024年3月16日仍有18000元未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人民币18000元。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元件、电子器件、五金交电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电子方式向原告采购变压器等货物,约定月结60天付款,初期被告尚能准时付款,后逐渐出现逾期,经原告催收,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记载:“本公司至今尚欠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30日货款人民币189269.5元(大写:壹拾捌万玖仟贰佰陆拾玖元伍角整)。本公司承诺如下:货款总额分7期结清:1.于2021年7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19269.5元。2.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3.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4.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5.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6.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7.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笔尾款人民币20000元。(所有付款日允许延迟10天以内付清)。本公司如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承诺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某某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1%的利息并有权要求本公司立即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和违约金,本公司自愿承担某某公司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某某公司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差旅费等。”

上述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被告陆续偿还171269.5元,仍欠原告18000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被告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身份证、还款承诺书、银行回单、采购单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8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和还款回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梅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18000元,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伟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