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应共同抚育子女,为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现原、被告分开生活,应共同为子女利益考虑。冯某2已长期跟随被告生活,本院2016年11月7日判决冯某2由被告抚养后,冯某2也一直随被告生活。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2在与冯某1共同生活期间对冯某2健康成长不利,现冯某2虽表示愿随原告生活,但原告在县城租房打工,且已抚养冯某3,抚养能力有限。现被告也要求抚养冯某2。综上,为有利于冯某2健康成长,冯某2仍应随被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徐某提交了2015年至2017年冯某2的学费收据7份,用以证明冯某2从2015年至今跟随其生活,冯某2的学费也是其所交。此外,冯某2当庭证明,其现在上五年级,其从三年级至今跟随母亲徐某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