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杨某与石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2024)豫1282民初2669号

原告:杨某灵,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告:石某琪,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杨某灵与被告石某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杨某灵的申请,本院作出(2024)豫1282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石某琪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继承其父石某文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石文学生前曾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石文学共计15000元。2024年3月,石文学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向被告说明石文学借钱事由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石某琪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某琪系死者石某文儿子。石某文依次于2023年1月8日、1月19日、6月19日、8月13日各向原告杨某灵借款100元、1000元、8900元、5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5000元。2024年3月23日,石某文去世,石某文在死亡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石某琪,被告石某琪未放弃继承。

另查明,被告石某琪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领取了石某文的身故保险金50000元。石某文名下登记有位于灵宝市**路**号**幢**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7.13平方米),房屋状态显示为未抵押、未查封、无异议,未预抵。

审理中,因被告石某琪缺席,致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死者石某文生前从原告杨某灵处借款15000元,有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附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石某文在死亡前未留有遗嘱,被告石某琪作为石某文的法定继承人且未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杨某灵主张被告石某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欠款1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杨某灵与石某文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杨某灵要求被告石某琪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灵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保全费170元,合计257.5元,由被告石某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柴艺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鲜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

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

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