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甲某、乙保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2024)苏0481民初5881号

原告:甲汽修部,住所地溧阳市。

经营者:狄某,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阳,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骏,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负责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彦,江苏泰和(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甲汽修部(以下简称汽修部)诉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汽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阳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汽修部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车损33000元(已扣残值252元);2.承担本案评估费及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D2××**车辆在其处投保了车损险,限额为132135元。3.要求核对公估报告上的配件、金额及汽修厂资质,配合保险公司复勘车辆维修情况,核实配件是否实际更换,更换配件品质是否符合公估价值,需要原告提供购货清单、转账凭证以核实采购价格,需要原告提供车损发票。公估费和诉讼费不承担。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无争议:

1.2024年1月18日09时20分许,易某驾驶苏D2××**小型轿车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万达广场(溧阳南大街店)与陶某驾驶的苏DDY××**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双车受损。当日,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无责任。

2.苏D2××**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丙门窗经营部(以下简称丙门窗经营部),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32135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限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庭审中,原告(乙方)提供了2024年1月19日与丙门窗经营部(甲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苏D2××**车辆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乙方处修理,施救费、路损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修理费甲方未支付,甲方将其对被告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行使,乙方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所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款由乙方享有等内容。

4.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苏D2××**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2024年4月7日,该公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评估标的损失金额为33000元(已扣残值252元)。产生评估费2395元,已由原告垫付。

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主张有异议,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对争议要素认定如下:

原告主张车损33000元(已扣残值252元),并提供了公估报告及维修费发票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公估金额过高,在公估前车辆已维修完毕,公估时保险公司及车辆均未到场,仅对配件进行评估,无法证明鉴定时更换下来的配件系从标的车上更换下来,同时据驾驶员陈述,车辆系在2024年农历春节前后维修完毕,汽修厂告知的维修价格约为20000元,与公估价格不符。本院认为,公估报告系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科学,具有证明效力,被告虽对公估报告有异议,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估报告结论,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汽修部支付理赔款3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2395元,合计2708元,由被告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乙分公司负担(于给付履行款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缴纳账号:623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开户名称:溧阳市人民法院。

员 史雪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红娟

员 马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