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222刑初17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海北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车司机。2023年4月4日因故意伤害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3日被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5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23)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公开审理于2024年1月3日依法作出(2023)青2222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青22刑终2号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7月23日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经审查,公诉机关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杨翠林
审判员 周玉海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海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