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闫某与陈某、阜新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2024)辽0911民初1444号

原告:闫宏光,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煤城东路16-612。

被告:陈双震,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高德营子村3组。

被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跃公司),地址阜新市开发区电业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延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旭。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地址阜新市开发区西苑街道迎宾大街中段西侧。

负责人:林景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闫宏光与被告陈双震、虎跃公司、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宏光、被告虎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双震、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宏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813元(271元天×3天);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12日12时10分许,被告陈双震驾驶辽J000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大街东风路路口南侧50米处时变道后刹车与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何铁宾驾驶辽J0585**大型客车相撞,辽J0002**大型客车后挡风玻璃脱落砸到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原告闫宏光驾驶的辽JA80**号出租车,造成三车部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双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5月15日(早上7点多),辽JA80**号出租车送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星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于2024年5月16日(下午5点多取车)维修完毕。辽JA80**号出租车是营运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收入99007元计算,日平均271元,此事故造成辽JA80**号出租车停运3天,每天271元,计813元。因被告未对原告就此事故进行停运损失赔偿,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13元及诉讼费。

被告虎跃公司答辩称,陈双震是我公司雇佣的驾驶员,辽J00××**号公交车在被告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于5月15日至5月16日进行维修,维修时间应为1天,且两台公交车追尾导致玻璃掉落,将原告的车砸坏,损失较轻,修车也就1天时间,原告有扩大损失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4年5月12日12时10分,被告陈双震驾驶辽J000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大街东风路路口南侧50米处时变道后刹车,与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何铁宾驾驶辽J0585**大型客车相撞,辽J0002**大型客车后挡风玻璃脱落砸到沿解放大街由北向南原告闫宏光驾驶的辽JA80**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部分损坏的后果。2024年5月12日,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双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原告闫宏光驾驶的辽JA80**号小型轿车是其从王宇处承包经营的出租车,系营运车辆。被告陈双震系被告虎跃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其驾驶虎跃公司所有的辽J000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0日止。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星汽车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辽JA××**号车于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6日在其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已由被告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完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营业执照、出租车承包合同、海州区的士阳光出租车服务中心证明、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星汽车服务中心证明、电子投保单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陈双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闫宏光无责任,陈双震系被告虎跃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行交通事故,故虎跃公司应赔偿原告闫宏光的经济损失。因虎跃公司所有的辽J000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告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超出保险限额外由被告虎跃公司赔偿。原告闫宏光的车辆维修费用已由大地保险阜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理赔完毕。原告闫宏光承包经营的辽JA80**号小型轿车系营运车辆,因车辆维修会产生停运损失,遂原告闫宏光主张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根据进出厂维修时间、参照阜新市出租汽车行业日平均收入酌情确定为400元(200元/天×2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法规标题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一、原告闫宏光经营的车辆维修期间停运损失人民币400元,由被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赔偿;

二、驳回原告闫宏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阜新虎跃城市公交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以上金钱给付内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

施行日期2021.01.01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娟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房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