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221民初4850号
原告:冯某华,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朱某兴,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冯某华与被告朱某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尹秋峰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某兴支付原告冯某华劳务款16369元。2、原告冯某华要求被告朱某兴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某兴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原告冯某华应被告朱某兴要求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张拉拉面馆进行水电安装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朱某兴需向原告冯某华支付劳务款16369元,被告朱某兴于2021年12月16日向原告冯某华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冯某华多次催要,被告朱某兴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现原告冯某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兴缺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10日,被告朱某兴雇佣原告冯某华到其承建的上海普陀区金沙路张拉拉面馆做水电安装工作。工作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朱某兴需向原告冯某华支付劳务款16369元。2021年12月16日,被告冯某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冯某华身份证:51132***********,电话13732******,金额:壹萬陆仟叁佰陆拾玖圆整,于2022年1月26日前归还欠款人:朱某兴410221198204****2021年12月16日”。上述劳务款到期后,被告朱某兴支付原告冯某华700元,下余15669元(16369元-700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兴雇佣原告冯某华工作,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朱某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冯某华劳务款,故原告冯某华要求被告朱某兴支付劳务款1636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即1566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冯某华要求被告朱某兴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冯某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华劳务款15669元;
二、驳回原告冯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87元,原告冯某华负担4.87元,被告朱某兴负担1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尹秋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永康
杞县人民法院判后告知书
(试用版)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尹秋峰联系电话:0371-28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