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全军在(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12号、1313号、1317号、1480号、1481号民事判决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318号、1479号、1537民事调解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617、4618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9民初1273、1554、5171、5172、5174、5778、5779、6052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9民督55、56、57、58、59号支付令确定的尚未实现部分债权,由赵某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由王某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案件受理费16194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8097元,由赵某负担6073元,由王某负担2024元。
原告赵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