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孙劝、刘卫国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劝,女,汉族,1971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馨,女,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卫国,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杨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文化路瀚海北金B座6018室。

法定代表人:古杨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伟,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劝因与被上诉人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6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劝上诉请求:一、依法裁定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6839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裁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恶意注册与上诉人相近似的“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恶意抢注上诉人注册商标名称,长期利用网络搜索拦截上诉人的意向加盟商。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商誉,上诉人多次警告被上诉人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上诉人在美篇上发表的文章揭露的是客观事实,是法律赋予合法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

一审被告辩称

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孙劝从2017年的5月开始,在美篇上发表题目为“孙劝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为标题的文章,不断进行更新。在全国各地加盟商的微信群里边传播。我们将这样的美篇固定下来以后去公证处公证。故意将刘卫国、古扬子和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进行丑化侮辱。对被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上的损失。要求维持原判。

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其造成的恶劣影响;三、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对自然人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损失2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刘卫国与被告、凌春江签订《艾美专业瘦身加盟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和凌春江在收到原告刘卫国的加盟贷款90000元,同时被告和凌春江收到艾美专业瘦身减肥产品后,由被告和凌春江负责向原告刘卫国提供专业瘦身减肥项目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2、原告古杨子系河南杨子艾美瘦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被告为开封市顺河区孙劝艾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3日。

3、2017年7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7)郑黄证民字第29528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其律师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梁玉东的监督下,通过搜索http:/www.meipian.cn/iyxu8ml网页,进入“美篇”的“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网页,对该内容及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截屏上载明:“这个女人叫古杨子,是个大骗子!她以前是我孙劝艾美专业瘦身的加盟商,后来她没有履行加盟条约还有她的欺诈行为,两年前就跟她解除合同停止了供药。她的扬子艾美现在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孙劝艾美的权益,并冒充模仿并且损害我们声誉。橘子艾美是假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三环瀚海北金B座6018是假地址,等其他关于打假杨子艾美的内容。”

4、2017年8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出短信一条,告知被告在互联网美篇上发表的虚构、捏造的关于侮辱、诽谤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的言论已严重侵害了刘卫国先生和古杨子女士的名誉权及人格且造成了严重、极坏的后果,请被告在2017年8月6日前撤销网络上发起、传播的所有文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否则,原告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网站名称为河南杨子艾美瘦身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域名为“孙劝艾美.com”,该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

6、2017年9月5日,根据开封市顺河区孙劝艾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工作人员马磊的监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对百度“孙劝艾美瘦身中心”、“孙劝艾美瘦身连锁”、“孙劝艾美减肥怎么样瘦身加盟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7、原告称,请求停止公证书中所体现的被告发表的针对原告的不良言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古杨子经常失眠,对生意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业务量明显减少,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原告是两个人,每人一万元精神抚慰金,包括其医院检查的费用及心理抚慰补偿。

8、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等相关言论仅仅是在微信上针对少数人、小范围发布的,为了澄清事实、说明真相,网上的不知道是谁发的,与被告无关,发表言论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说明事实真相,避免等多公众被欺骗。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7)郑黄证民字第29528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公众场合“美篇”上发布“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等相关言论,并在网上暴露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的个人照片,其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刘卫国、古杨子以及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被告辩称其实施本案所涉的不当行为的原因是,原告存在恶意注册“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等不正当行为,该院认为,如原告刘卫国、古杨子以及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有侵害被告或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时,被告或其他受害人应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在网上发表不良言论的行为对原告刘卫国、古杨子以及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侵犯了原告刘卫国、古杨子以及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名誉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澄清事实,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其造成的恶劣影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考虑到被告的行为降低了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的社会评价,对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故该院酌定被告孙劝赔偿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孙劝停止对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侵害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二、被告孙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负担75元,由被告孙劝负担22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孙劝提供资料一份,共4页,提交关于要求微信小程序立即停止侵权商标的函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利用微信小程序用于商业目的,阻却上诉方注册微信小程序、拓展业务,造成公众的误认。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证据不合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针对上诉人孙劝提供的该证据,本院认为不能证明其的上诉主张成立。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孙劝在公众场合“美篇”上发布“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等相关言论,并在网上暴露被上诉人刘卫国、古扬子的个人照片,其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刘卫国、古杨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孙劝在网上发表不良言论的行为对被上诉人刘卫国、古扬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侵犯了被上诉人刘卫国、古扬子、郑州艾美美容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孙劝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孙劝上诉称,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更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害,主张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上诉人孙劝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孙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孙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建新

审判员曹?春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