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原告刘卫国与被告、凌春江签订《艾美专业瘦身加盟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和凌春江在收到原告刘卫国的加盟贷款90000元,同时被告和凌春江收到艾美专业瘦身减肥产品后,由被告和凌春江负责向原告刘卫国提供专业瘦身减肥项目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
2、原告古杨子系河南杨子艾美瘦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被告为开封市顺河区孙劝艾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3日。
3、2017年7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7)郑黄证民字第29528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委托其律师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及该处工作人员梁玉东的监督下,通过搜索http:/www.meipian.cn/iyxu8ml网页,进入“美篇”的“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网页,对该内容及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截屏上载明:“这个女人叫古杨子,是个大骗子!她以前是我孙劝艾美专业瘦身的加盟商,后来她没有履行加盟条约还有她的欺诈行为,两年前就跟她解除合同停止了供药。她的扬子艾美现在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孙劝艾美的权益,并冒充模仿并且损害我们声誉。橘子艾美是假的,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三环瀚海北金B座6018是假地址,等其他关于打假杨子艾美的内容。”
4、2017年8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被告发出短信一条,告知被告在互联网美篇上发表的虚构、捏造的关于侮辱、诽谤原告刘卫国、古杨子的言论已严重侵害了刘卫国先生和古杨子女士的名誉权及人格且造成了严重、极坏的后果,请被告在2017年8月6日前撤销网络上发起、传播的所有文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否则,原告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网站名称为河南杨子艾美瘦身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域名为“孙劝艾美.com”,该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
6、2017年9月5日,根据开封市顺河区孙劝艾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公证员张某和公证工作人员马磊的监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对百度“孙劝艾美瘦身中心”、“孙劝艾美瘦身连锁”、“孙劝艾美减肥怎么样瘦身加盟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
7、原告称,请求停止公证书中所体现的被告发表的针对原告的不良言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古杨子经常失眠,对生意带来了很恶劣的影响,业务量明显减少,但是没有相关证据。原告是两个人,每人一万元精神抚慰金,包括其医院检查的费用及心理抚慰补偿。
8、被告称,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孙劝艾美带你来打假!揭露骗子真面目”等相关言论仅仅是在微信上针对少数人、小范围发布的,为了澄清事实、说明真相,网上的不知道是谁发的,与被告无关,发表言论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说明事实真相,避免等多公众被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