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新01民终4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争圆,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婕,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新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4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新疆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我公司不为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不予解除;不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一审民事判决查明事实不完整、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9月1日,曹某某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工作,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从2012年9月起至曹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即出现本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时止。现曹某某未达到退休年龄,也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曹某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我公司不同意解除。请求支持我公司上诉请求。
曹某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一是我方已经书面通知某新疆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二是某新疆分公司应当向我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办理劳动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关系转移的手续,上述义务是某新疆分公司与我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以后,某新疆分公司附随的法定义务。
某新疆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某新疆分公司与曹某某之间不予解除劳动合同,某新疆分公司不为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依法判决某新疆分公司不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9月1日,曹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某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中载明:“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时止。”某新疆分公司2023年11月2日收到曹某某提交的辞职申请后,于2023年11月22日出具某股新人函(2023)18号复函,不同意曹某某的辞职申请,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曹某某所在飞行部,从发文之日起安排曹某某从事地面工作。曹某某于2023年11月23日签收复函和通知,未按照公司安排在新的岗位提供劳动,也未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另查明,民航人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队伍稳定的意见》载明“辞职的飞行人员应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尽量在运输生产淡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飞行员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飞行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曹某某作为申请人,将某新疆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日解除,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安保评价及收回原空勤登记证证明函;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飞行技术档案(驾驶员飞行记录簿)和空勤登记证的复印件;5.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注册手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新劳人仲字(202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日解除,并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某新疆分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曹某某于2023年11月2日向某新疆分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某新疆分公司也认可在当日收到了曹某某递交的辞职报告。某新疆分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来抗辩劳动者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且其民航系统内部文件也并未强行规定飞行员不能提出辞职申请,故对某新疆分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某新疆分公司应当在2023年12月2日为曹某某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某新疆分公司应当在与曹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曹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上,某新疆分公司主张不予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为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曹某某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日解除,并为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二、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以上义务,中国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曹某某履行。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予解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曹某某于2023年11月2日向某新疆分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属对自身权利的行使,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3年12月2日解除并无不当。现某新疆分公司认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曹某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不同意与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予解除,某新疆分公司应当为曹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关于某新疆分公司应否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问题。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某新疆分公司应当为曹某某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依照上述规定,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某新疆分公司应按有序流动的原则与曹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某新疆分公司主张不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新疆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某新疆分公司已预交),由某新疆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建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胡龙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鲁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