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3 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阳迎春、李卫兵、吕小娇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街。
负责人:陈卓,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锋,男,该行风险部总经理。
被申请人:阳迎春,女,汉族。
被申请人:李卫兵,男,汉族。
被申请人:吕小娇,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阳迎春、李卫兵、吕小娇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0254元,退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
代理审判员惠磊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