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善珍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万善珍,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贾朝阳。
申请人万善珍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人民币3861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万善珍人民币38615元。
申请费255元,由被申请人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庄伏云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谢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