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田业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红支付283000元,并以28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5元及支付令申请费184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业虎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