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7 0:00:00

张晓红与田业虎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红,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委托代理人简武,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业虎,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委托代理人孙亚明,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红与被告田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红及委托代理人简武、杨帆、被告田业虎及委托代理人孙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晓红诉称,被告田业虎与原告张晓红系朋友关系。2011年2月1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83000元,约定半年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欠款。请求判令被告田业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3000元;被告田业虎支付自2014年9月9日至还清之日止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止的本金利息是45428.18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支付令申请费1848.33元。

被告辩称

被告田业虎辩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双方因原告开办模板厂、被告收购木材发生生意往来。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上借款人签名确为被告所签,签字后原告并未给付现金给被告,被告一直未将借条收回。被告补签是在原告诱骗下签的,被告田业虎从未收到原告的现金,双方之间无借贷关系。2011年2月11日借款100000元不属实。被告田业虎承认183000元的债务,但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木材抵扣借款,被告已向原告给付了十三、四万元的木材,双方对此并未结算,应双方结算后原告才可主张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晓红与被告田业虎是朋友关系。原告张晓红于2010年12月在邹桥乡经营一家模板厂,被告田业虎当时收购木材后转卖,双方发生业务往来。被告田业虎因收购木材需要资金分别于2011年2月11日、2011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83000元。被告田业虎分别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田业虎于2016年9月10日在上述两张借条上补签签名。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另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为4.35%。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两份、照片、录音文件、万永红出具证明一份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条证实,被告虽抗辩称其中的100000元的欠款未实际发生,但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且其在出具借条五年后又补签签名,故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实际发生。被告抗辩183000元债务经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交付木材抵扣借款,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就货款另行主张权利。合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利息,且对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被告虽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发短信承诺还钱,但被告并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9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业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红支付283000元,并以28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5元及支付令申请费1848.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业虎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汤成莹

审判员周宇

人民陪审员戴建南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