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30 0:00:00

乌鲁某公司、郭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新01民终4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陕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杜某,女,1993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杜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8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文婧

审判员  马恒雯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焦 玉

审判员  龙 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