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01民终4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红,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6日出生,陕西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杜某,女,1993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94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上诉人乌鲁木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杜某、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8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文婧
审判员 马恒雯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焦 玉
审判员 龙 茜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