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王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辽10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邵红土崖子村2组47-1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

负担。应予退还王某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侯冀宁

员 姚庆武

员 陈 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贺婷

员 宫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