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10民终1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邵红土崖子村2组47-1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3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
负担。应予退还王某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冀宁
审 判 员 姚庆武
审 判 员 陈 玲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贺婷
书 记 员 宫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