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9 0:00:00

王某、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新21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1,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原审被告:胡某2,男,1963年3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上诉人王某某、胡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胡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4)新2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胡某1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胡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米克日古力·艾尔肯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阿孜古力·麻合木提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卡力比努尔·吾买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