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9 0:00:00
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范某,男。
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30在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115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6月29日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2013年7月5日,被申请人在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头信用社贷款6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7月4日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1日,欠息124302.18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304302.18元,同时支付法院执行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范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04302.18元。
申请费用195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范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