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刑更330号
罪犯徐卉,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武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徐卉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7年7月31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徐卉减刑六个月;2019年6月3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12月22日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24年7月1日对罪犯徐卉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浩、检察官助理王梓佳出庭履行职务,青海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拉吉卓玛、张文雯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徐卉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1年12月30日、2022年7月6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8月29日、2024年3月29日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但具有罪行从严的情形,建议本院对罪犯徐卉减刑八个月。
出庭检察员田成浩发表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正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徐卉建议减刑八个月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卉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丰虎
审 判 员 王东义
审 判 员 杨欣如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云英
书 记 员 张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