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王某妨害公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2024)津0118刑更9号

罪犯王某,男,1980年9月15日生于天津市静海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现住天津市静海区。2022年9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28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2023年12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24年4月24日被收押至静海区看守所。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津0118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罪犯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3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静海区看守所收到执行刑罚有关法律文书后,将罪犯送交监狱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对王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王某在交付执行前患有左肾占位性病变、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天津市公安医院出具病残审查意见,认为王某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保外就医期间尽快明确诊断手术治疗,二个月后复查。经书面征询意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初次复查日期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二个月。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