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辽0727刑更暂2号
罪犯赵鑫,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义县,居住地义县舒馨豪苑D区。因犯诈骗罪,于2023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3)辽07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宣判后,赵鑫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辽07刑终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鑫在2024年5月13日分娩,本院根据其具体情况,对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审查,曾欢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对罪犯赵鑫的哺乳期情况进行核实,其所诞婴儿出生证明(编号:X210163241)显示其于2024年5月13日完成分娩,现正处于哺乳期。
义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赵鑫在本县社区矫正。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赵鑫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赵鑫正值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
对罪犯赵鑫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义县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