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辽0727刑更暂3号
罪犯白岩,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居住地义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同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因患严重疾病,于2021年12月30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2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24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义县看守所。
本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2023)辽0727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白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白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魏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作案工具砍刀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起诉,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辽07刑终6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白岩、白勇、魏迪撤回上诉。
现罪犯白岩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李丹担任保证人。经本院委托锦州市中心医院对其病情进行检查,诊断结论为慢性肾衰,尿毒症,CKD-MBD。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
义县司法局对罪犯白岩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白岩适合在我县进行暂予监外执行。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白岩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白岩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白岩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日期为罪犯被交付社区矫正机构之日)。
对罪犯白岩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为义县司法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