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3 0:00:00

陈某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青01刑更326号

罪犯陈敏,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青2801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敏提出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青28刑终4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24年7月1日对罪犯陈敏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浩、检察官助理王梓佳出庭履行职务,青海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拉吉卓玛、张文雯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敏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22年7月8日、2023年1月20日、2024年1月3日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建议本院对罪犯陈敏减刑六个月。

出庭检察员田成浩发表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正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敏建议减刑六个月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敏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孙丰虎

员 王东义

员 杨欣如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云英

员 张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