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新28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南路28号小区大街访商业街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长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江,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韩某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景 强
审判员 孟 梅 君
审判员 海力且木·热合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哈 西 高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