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韩某、新疆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新28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梨香南路28号小区大街访商业街6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长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江,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24)新280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韩某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景  

审判员 孟   梅  

审判员 海力且木·热合曼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哈 西  高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