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潘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3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1,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2(系潘某1儿子),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4)浙0282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立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侃

代书记员    邬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