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3 0:00:00

柏某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青01刑更320号

罪犯柏赛红,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判决,以被告人柏赛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柏赛红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5年12月4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柏赛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9年11月21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

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24年7月1日对罪犯柏赛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成浩、检察官助理王梓佳出庭履行职务,青海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拉吉卓玛、张文雯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柏赛红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1月23日、2023年1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分别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五次,但具有罪行从严的情形,建议本院对罪犯柏赛红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出庭检察员田成浩发表了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正确,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柏赛红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柏赛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柏赛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赛红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36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孙丰虎

员 王东义

员 杨欣如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云英

员 张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