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1民终11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91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林某、史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某、史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某、史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毛慧芬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