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聚众斗殴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津0113刑更5号
罪犯王某,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初中文化,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23年10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2024)津011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现判决已经生效。
经查,罪犯王某患有严重疾病,经天津市公安医院审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