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刘某、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周某、叶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100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叶某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叶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吉

审判员    汤坚强

审判员    张多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