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民终18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上诉人周某、叶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1004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叶某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叶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吉
审判员 汤坚强
审判员 张多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项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