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决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9 0:00:00

张某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2024冀11**刑更2号

罪犯张某,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2021年9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1)冀1127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其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某于2024年6月17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室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经衡水市某某医院诊断,罪犯张某目前处于怀孕期间。

经查,罪犯张某确系怀孕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本院采信保定市徐水区司法局对张某的社会调查意见。本院依法征求景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某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张某执行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八四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