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1刑更390号
罪犯邓新x,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湖南省汝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了(2021)湘1026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新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24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紫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肖时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邓新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邓新x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保洁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2月共获4个表扬。故提请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邓新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邓新x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新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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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郭红艳
审 判 员 黄馨瑶
审 判 员 滕敏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樱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