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17 0:00:00

杨某放火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湘11刑更382号

罪犯杨x,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了(2017)湘1227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的损失人民币12096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4120元。2017年4月1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以(2019)湘11刑更12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24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案卷。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回案卷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罪犯杨x的减刑案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 郭红艳

员 黄馨瑶

员 滕敏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樱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