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24/7/26 0:00:00

梁某、锦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辽07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伟,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

上诉人梁某伟因与被上诉人锦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3)辽07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3)辽07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予以退还。

长 韩晓武

员 王争妍

员 潘 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 慧

员 姚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