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7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伟,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义县。
上诉人梁某伟因与被上诉人锦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3)辽07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3)辽0727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韩晓武
审 判 员 王争妍
审 判 员 潘 妍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聂 慧
书 记 员 姚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