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24)鲁1402刑更2号
罪犯郝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自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3年5月31日被抓获,202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2024年5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4)鲁14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罪犯郝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罪犯郝某以患有肾衰竭4期、高钾血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久治不愈,需要长期治疗及调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郝某患有慢性肾衰竭、高钾血症、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肾性贫血,其目前病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有关规定,系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郝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