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一审查明事实:2015年3月16日,凌某与平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双方作出如下约定:儿子平嘉令(2007年2月6日出生)由平某抚养,凌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平嘉令年满18周岁。凌某有周末及节假日的探望权。凌某可在早上八点接平嘉令到其居住地,于星期一早上送平嘉令到学校,放学时由平某接回其居住地。寒暑假期间,凌某有一半时间的探望权;其他节假日探望,可提前与对方商量,达成一致后按协商办法进行探望。离婚后双方因探望平嘉令发生纠纷,凌某于2015年7月7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行使对平嘉令的探望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7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凌某有探望平嘉令的权利,并明确了具体的探望方式。
审理中,平某陈述其从事机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工作三天、休息三天,一天工作12小时,工资为6500元/月左右(税后);凌某陈述:其从事财务工作,工作五天,周末休息两天,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工资5200元/月。
审理中,平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过亚娟陈述:其系平某邻居,其孙子与平嘉令系同学,平嘉令经常至其家中玩耍。据其所知,平某及其父母对平嘉令有求必应,平嘉令的校外辅导班也均由其三人接送。平某离婚前,平嘉令表现很好,但离婚后,平嘉令不听话。特别是从母亲处回来后,表现不好,具体体现在嫌家里的菜不好吃,喜欢母亲买的名牌衣服。证人杨某陈述:其与平某系邻居,平某及其家人对平嘉令很好,上下学接送、吃饭都由奶奶负责。平嘉令以前很听话,但后来变得古怪,不愿出门。特别是从其母亲家回来后,会乱发脾气,不理人。
审理中,法院至平嘉××无锡市××区东北塘小学询问平嘉令,平嘉令陈述:其目前跟随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父亲与爷爷对其不好,有时会采用棍棒教育;此外,父亲对其学习照顾不周,也阻止其与母亲相见,为此其曾在三年级被医生诊断出抑郁症,故现其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对此,平某陈述:平嘉令陈述均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从未殴打平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