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忻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督促程序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9 0:00:00

张某支付令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系该联社风险合规部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6日在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贷款190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2年12月25日归还申请人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8月21日,欠息179115.38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约定还款。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对其进行了催收,张某在贷款催收单上进行了签字。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369115.38元,同时支付法院执行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69115.38元。

申请费用227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张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