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8 0:00:00

杨某、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汉族,1970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14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某认为,其自2013年起便在父亲杨春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55号前座701房的房屋共同居住生活。其户籍所在地虽为广州市白云区云苑北街42号,但该房屋一直出租给他人使用,自2013年起并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故其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广州市越秀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晓航

审判员马健中

审判员谭健颖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恒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