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曹金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公司微信群及朋友圈以及曹金美现单位老板章宏栋范围内为曹金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曹金美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曹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曹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卫香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唠叨群”及朋友圈所及范围内为张卫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六、驳回张卫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325元,由张卫香负担225元,曹金美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卫香负担250元,曹金美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