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6 0:00:00

4262曹金美与张卫香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卫香,女,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金美,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丰,江苏圣典(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卫香因与被上诉人曹金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卫香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张卫香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曹金美在微信圈及微信群聊中捏造事实,诽谤张卫香欠其1万元工资,公开辱骂张卫香。原审法院仅认定向曹金美言语不当,不构成侵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张卫香违法发布视屏的目的是自证清白,且未指明当事人是曹金美。原审法院认定发布的视频侵犯了曹金美的名誉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视频来源于曹金美的丈夫季志清,季志清的行为属于侮辱他人。张卫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对具体对象的侮辱。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曹金美答辩称,张卫香发布视频时配发的文字足以使人认为视频的主角就是曹金美,侵害了曹金美的名誉权。曹金美在微信中仅陈述张卫香欠工资,未损害他人名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金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卫香赔礼道歉,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

张卫香的反诉请求:判令曹金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保证不对张卫香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张卫香系南通Q香尔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金美原系该公司的员工。2017年年初,曹金美离开公司,为工资问题,曹金美认为张卫香所在公司还欠2015年1万元的工资未付,向张卫香索要,双方发生矛盾。2017年4月30日,曹金美以昵称“淡雅”在其微信唠叨群中发表张卫香赖1万元工资,她真不是人,不会放过她,有时间会随时向其讨要等内容。张卫香于2017年4月30日,将淫秽视频配以文字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及其朋友圈中。视频配有“这个视频是不雅,但这是曹金美老公发给我的”以及“这个视频她说的反正不是她,那好的,我天天发一次”等文字内容。2017年5月5日,张卫香又将该淫秽视频配以文字发送到曹金美现单位老板章宏栋手机中。曹金美从朋友处获知了此事之后报了警。张卫香后于2017年5月5日将淫秽视频及文字删除。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张卫香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考察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行为,可以看到,本诉中,张卫香明知所发送视频不雅,仍将淫秽视频配以文字发送到公司微信群、朋友圈以及曹金美现单位老板手机中。尽管未明确指名道姓视频中女角即为曹金美本人,并辩称是为自证清白,但该视频及所配文字足以让人对曹金美与淫秽视频中女角进行联想对比,该行为严重贬损了曹金美的名誉和尊严,达到了降低曹金美社会评价的程度。曹金美认为张卫香侵犯其名誉权成立,张卫香以该行为侮辱曹金美,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法律后果。反诉中,曹金美没有依据却在微信群里发表张卫香赖其1万元工资的内容以及其他诸如她真不是人等言语均属不当,但该行为尚未达到因此而降低了张卫香社会评价的程度,也没有给张卫香的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张卫香认为曹金美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并要求曹金美赔礼道歉等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诉中,曹金美还要求张卫香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张卫香发送的淫秽视频及所配文字,已流传到曹金美的朋友及现在工作的地方,对曹金美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给曹金美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张卫香应当因该行为赔偿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也注意到,曹金美先行发布不当言论,导致双方业已存在的矛盾升级,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虑这一因素,并综合张卫香的行为对曹金美的影响,法院酌定由张卫香赔偿曹金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曹金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公司微信群及朋友圈以及曹金美现单位老板章宏栋范围内为曹金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曹金美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曹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张卫香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325元,由张卫香负担(曹金美已垫付225元,待执行时由张卫香一并给付曹金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4月30日早晨6时左右,曹金美在微信“唠叨群”(南通Q香尔服饰有限公司工人所建群)中与他人聊天时叙述与张卫香因1万元工资发生争议情况时,称“昨天我去问XX要工资,15年1万元她耍赖”“张卫香死人不要脸拿我微信也拉黑了,群也拉了”。曹金美还在微信朋友圈中评论“张卫香赖我1万元工资,她真不是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侮辱、诽谤他人。曹金美因1万元工资与张卫香发生争执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利,却未能冷静处理,在朋友圈、微信群等公开场合,以粗鄙下流的语言辱骂张卫香,意图制造舆论贬损其名誉,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张卫香名誉权的侵犯。曹金美的言论已超出了言辞不当的范围,是引发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就其辱骂的行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因曹金美的侵权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张卫香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曹金美辩称在微信中仅陈述张卫香欠工资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张卫香在朋友圈、公司微信群及中发布的淫秽视频,虽未指名道姓称视频的主角是曹金美,但其所配的文字足以让人将视频主角与曹金美相关联。特别是发给章宏栋的视频更是直接指向曹金美。张卫香发送淫秽视频的目的与所谓自证清白无关,而是出于报复曹金美的目的,采用此种方式对其侮辱,严重损害了曹金美的名誉。原审法院判决张卫香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张卫香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曹金美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公司微信群及朋友圈以及曹金美现单位老板章宏栋范围内为曹金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张卫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曹金美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维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曹金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曹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卫香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唠叨群”及朋友圈所及范围内为张卫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六、驳回张卫香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共325元,由张卫香负担225元,曹金美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张卫香负担250元,曹金美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建波

审判员罗勇

审判员杨盛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