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 0:00:00

刘某与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明,武冈市迎春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某,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友佳,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明、被告曾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友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1、刘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3日生大女儿刘某1,2010年2月4日生小女儿刘某2。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随被告曾某生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此后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7年5月底被告一直带着小孩在原告家中居住,由原告父母协助原告带养小孩,原告承担两小孩的生活和教育费用。2017年5月底因其他原因,被告强行将两个女儿带离原告家,回到其娘家居住,并妨碍原告行使探视权。2017年9月新学期后,小孩在市内原学校上学,被告将小孩寄养在其兄家,但学费和生活费仍由原告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虽在离婚时对两个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有过约定,但离婚后小孩继续与父亲和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一年半之久,已有深厚的感情,2017年5月底被告强行带小孩离开,的确不利于小孩的教育、生活和成长。且被告离开后没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将两小孩寄养在其兄家也没有征求过原告的同意,故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妨碍原告探视小孩,也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为有利于小孩的学习、生活和成长,由原告抚养两个小孩更加合适。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辩称:一、两个小孩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小孩现生活、学习都正常,但小孩的抚养费应维持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二、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1、被告及其家人并没有阻止原告探视小孩;2、被告带着小孩离开原告家,是因为原告伤害了被告及两个小孩;3、被告现在有固定的工作,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举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3日生大女儿刘某1,2010年2月4日生小女儿刘某2,2012年2月12日,做了结扎手续。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随被告曾某生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刘某承诺在离婚后1年内支付被告曾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曾某与原告刘某离婚后,带着小孩仍然在原告家中居住生活,由原告父母协助被告带养小孩,小孩的教育费用双方均有负担。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提出带两个小孩出去散步,原告要小孩吃完饭再去,原告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经派出所出警方平息。之后,被告不听劝阻,将两个女儿带离原告家,寄住在其兄曾垂湘家(武冈市新建材城X栋X号),安排其母亲帮忙照看两个小孩,自己到邵阳务工,从事销售工作,两个小孩仍在市内原学校上学,刘某1在武冈市东方红小学读五年级,刘某2在武冈市X小学读二年级,两个小孩的教育费仍由双方支付,期间原告也到学校看望过小孩。2017年7月5日,两个小孩在被告娘家武冈市荆竹镇X村X组玩,原告刘某先打电话给小孩刘某1,后打电话给被告曾某,提出带两个小孩出去玩几天,要被告准备好小孩的衣服。被告便要原告支付30万元离婚补偿款,原告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原告于是提出要把小孩带走。之后原告和朋友殷玲开车到被告娘家,准备把两个小孩带上车带走,两个小孩不肯走,被告父母也出面阻拦,不准原告带小孩走,被告赶回家时双方发生已争吵,原告遂报警,经荆竹派出所民警出警劝导,双方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遂离开被告娘家。两个小孩离开原告家后均给原告写过信,但被告没有将信转交给原告而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两个小孩在信中均对原告有责怪之意。两个小孩现在与被告及外婆感情较好,均不同意与原告一起生活。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于2016年11月与林某再婚并生有一女孩,被告现未再婚。因刘某未支付离婚补偿款,曾某于2017年9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做出(2017)湘058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支付曾某离婚补偿款30万元,刘某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小孩随曾某生活,刘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及补偿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后,被告在与原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带小孩离开原告家,虽然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但并没有违背离婚协议,且当时原告已与她人再婚,被告居住在原告家确有不便,因此,被告带小孩离开原告家并无不妥;被告带小孩离开原告家后,被告找到了工作,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两个小孩仍然住在市区并在原学校上学,被告还安排了专人照看小孩,并未影响小孩正常的学习、生活与身心健康;原告在探望小孩时双方虽曾有过一次冲突,但事出有因,在抚养费的支付与小孩探望问题上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均应予以改正,同时原告的探望权并不是完全不能实现,原告平时也可在学校自由探望小孩;两个小孩以前虽与原告父母有一定的感情,但现在与被告及外婆感情较好,目前也不愿意与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业太

二一八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