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某辩称:一、两个小孩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小孩现生活、学习都正常,但小孩的抚养费应维持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二、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1、被告及其家人并没有阻止原告探视小孩;2、被告带着小孩离开原告家,是因为原告伤害了被告及两个小孩;3、被告现在有固定的工作,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举证,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于200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3日生大女儿刘某1,2010年2月4日生小女儿刘某2,2012年2月12日,做了结扎手续。因性格不和,双方于2015年10月30日在武冈市民政局登记离婚。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个女儿随被告曾某生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刘某承诺在离婚后1年内支付被告曾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曾某与原告刘某离婚后,带着小孩仍然在原告家中居住生活,由原告父母协助被告带养小孩,小孩的教育费用双方均有负担。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提出带两个小孩出去散步,原告要小孩吃完饭再去,原告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经派出所出警方平息。之后,被告不听劝阻,将两个女儿带离原告家,寄住在其兄曾垂湘家(武冈市新建材城X栋X号),安排其母亲帮忙照看两个小孩,自己到邵阳务工,从事销售工作,两个小孩仍在市内原学校上学,刘某1在武冈市东方红小学读五年级,刘某2在武冈市X小学读二年级,两个小孩的教育费仍由双方支付,期间原告也到学校看望过小孩。2017年7月5日,两个小孩在被告娘家武冈市荆竹镇X村X组玩,原告刘某先打电话给小孩刘某1,后打电话给被告曾某,提出带两个小孩出去玩几天,要被告准备好小孩的衣服。被告便要原告支付30万元离婚补偿款,原告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原告于是提出要把小孩带走。之后原告和朋友殷玲开车到被告娘家,准备把两个小孩带上车带走,两个小孩不肯走,被告父母也出面阻拦,不准原告带小孩走,被告赶回家时双方发生已争吵,原告遂报警,经荆竹派出所民警出警劝导,双方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原告遂离开被告娘家。两个小孩离开原告家后均给原告写过信,但被告没有将信转交给原告而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两个小孩在信中均对原告有责怪之意。两个小孩现在与被告及外婆感情较好,均不同意与原告一起生活。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于2016年11月与林某再婚并生有一女孩,被告现未再婚。因刘某未支付离婚补偿款,曾某于2017年9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做出(2017)湘058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支付曾某离婚补偿款30万元,刘某不服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